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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人民法院
“老赖”屡禁不止,遇到“老赖”,辛辛苦苦赚的钱要不回来,多少人的血汗钱都被“老赖”给拖着不还,这种人最可恶了,大家擦亮眼睛,记好这些人,千万别跟他们打交道。
为重点打击这些欠债不还的“老赖”们,今天,开云(中国)又要晒“明星脸”啦。
曝光台
1
姓名:胡玉凤
身份证号:4206831962****0108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沿河北路五组5-5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44号
应履行标的额:70000元
2
姓名:李明秀
身份证号:4206221965****0021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99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46号
应履行标的额:98000元
3
姓名:李艳平
身份证号:4206831970****0027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西园居委会四组387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46号
应履行标的额:98000元
4
姓名:李 岸
身份证号:4206831969****0531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前进路88号
案号:(2017)鄂0683执26号
应履行标的额:50000元
5
姓名:柳宗德
身份证号:4206221953****5419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熊集镇中华路122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32号
应履行标的额:130000元
6
姓名:徐 毅
身份证号:4206831970****5416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兴隆镇万楼村三组-35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48号
应履行标的额:50000元
7
姓名:唐玉生
身份证号:4206831971****0195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大南街33号市二医院
案号:(2017)鄂0683执149号
应履行标的额:900000元
8
姓 名:徐德明
身份证号:4206831964****0937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琚湾镇郑岗村十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50号
应履行标的额:35700元
9
姓名:胡明芝
身份证号:4206831970****0109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新华北路12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54号
应履行标的额:100000元
10
姓名:高雪琴
身份证号:4206831973****2166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一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54号
应履行标的额:100000元
11
姓名:王先强
身份证号:4206831974****0578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环城办事处玉皇村一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54号
应履行标的额:100000元
12
姓名:崔中波
身份证号:4206831981****2132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太平镇翟庄村一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56号
应履行标的额:35760元
13
姓名:陈 伟
身份证号:4206831985****0352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民主路17号-21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62号
应履行标的额:80000元
14
姓名:雷秀娟
身份证号:4206831985****5822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平林镇车河李楼村三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62号
应履行标的额:80000元
15
姓名:张书奎
身份证号:4206831963****0310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第六中学
案号:(2017)鄂0683执164号
应履行标的额:3390500元
16
姓名:张成玲
身份证号:4206831976****4620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梁集社区居委会二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66号
应履行标的额:456000元
17
姓名:郑卫星
身份证号:4206831971****4657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南城办事处梁集社区居委会三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66号
应履行标的额:456000元
18
姓名:魏启龙
身份证号:4206831979****4210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寺沙路27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73号
应履行标的额:276000元
19
姓名:杜本丽
身份证号:4206831979****5443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北城办事处新华北路6号
案号:(2017)鄂0683执173号
应履行标的额:276000元
20
姓名:邱 红
身份证号:4206831968****4226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同心村十一组
案号:(2017)鄂0683执155号
应履行标的额:1460000元
提示:截止信息发布日,以上人员均未履行生效裁判。欢迎广大群众提供以上失信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对其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予以举报。
(举报电话:0710—6319479)
1
END
1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是实施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三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除名的条件: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提示: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只能帮大家列举出部分限制行为,想了解更多,请搜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小编帮你们大概数了下,有近40条限制款项,影响范围之广,可谓是前所未有!
发布:枣阳市人民法院
编辑:梁军 | 制作:王丹丹
校对:刘晨 | 审核:曹辉
立案咨询热线:0710-6314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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