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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_qifei 2025-01-16 幼教玩具 7 次浏览 0个评论
针对诉讼请求,第一项请求中的停尸、运尸费用应属于丧葬费范畴,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应按照标准计算,另外,上述费用属于原告扩大损失。意外发生后,我方作为组团方、第一被告作为组织方,积极为原告赴泰国做了大量工作,长达20余天无法处理,是因为原告方在处理后事期间意见不统一,坚决要求被告现行赔款,才同意处理,直至12月29日,原告方至旅行社以借款形式,由旅行社先行借款,才同意处理后事。按照现行法律,死者应进行火葬,但原告方一再坚持要将遗体运回,现不清楚上述费用如何发生。综上,上述费用应按照标准计算,不能重复计算。第二项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方法不明,被扶养人以及抚养人范围无证据支持,原告称被扶养人为三人,按照其主张金额,超过司法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年标准,故计算依据不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第三项请求中延期签证费、误工费、生活费均系原告自行扩大损失,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我方与第一被告在事发后积极救助,包括领队以个人名义给家属的钱款、物品,已经尽到救助义务,故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无任何依据。原告往返机票均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误工费针对1万元无任何证据。我方针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一被告收取团费,为组团社,我方是具体操作方。第一被告与死者所在单位签订旅游合同,向死者所在单位提供了合同行程,具体实施了旅游服务,并未违约。旅行社提供的酒店、住宿、餐饮、交通、景点游览都是符合合同约定,并无危害人身安全的情况存在。旅游行程前,领队在说明会中明确告知全体团员安全提示,特别是涉及到泰国游泳、潜水等水上项目,符合法律规定。行程过程中,领队向上岛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尽到了旅游法规定的安全提示义务。事发地点沙美岛是泰国著名旅游景点,该景区必须乘坐快艇,上岛后游乐项目较多,比如快艇、滑翔伞、浮潜、橡胶船等,都是岛上自费项目,同时也有不付费项目,比如泳区内游泳、岛上散步。事发当天一名团员因年龄大未上岛,其他人员均上岛,按照旅游行程约定,当天岛上为自由活动,团员可根据自身身体状况、经济条件自由选择。死者及其他团员向浮潜项目人员缴费,参加该项目,旅行社无权干涉。自费项目期间,死者出现意外事件。参与浮潜,是先乘坐快艇到距离岸边20米处进行,快艇人员要求付钱人员穿着救生衣、戴浮潜设备,在还没有交代完,死者未穿救生衣就直接跳入海中,直接呛水,身体呈现俯卧状态。据同行人员讲,三五分钟,就发现死者异常状态。据死者同事介绍,其会游泳,出现溺水是因死者未遵守浮潜流程,未尽注意义务。我方作为专业出境游旅行社,我方选择的景点符合泰国国家旅游部门定点景点,自由活动或自费项目过程中,我方尽到安全提示,这点从签署合同、说明会、行程中均有体现。死者出现意外后,我方积极协助处理后事,都是尽到了旅游法和合同约定义务。综上,我方未违反合同约定。原告主张侵权之诉,我方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团员上岛自由活动,是由死者所在单位组织团员缴费参加浮潜,所以我方不应承担任何侵权法律后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我方在事发后,与第一被告及死者单位共同向原告以借款形式支付款项,并支付原告往返机票、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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